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一、备案申请人应当具备怎样的资格条件?
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商标权保护申请。申请人应当与商标注册证载明的商标注册人一致。如果商标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以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明》一致。申请人的中文名称与商标注册证不一致,但其正在使用的外文名称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注册人外文名称一致的,应当视为符合要求;
(二)专利权保护申请。申请人应当与专利证书载明的专利权人一致。如果专利证书签发日至申请保护日间隔超过一年的或者专利权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专利登记簿副本》上的专利权人一致;
(三)著作权保护申请。申请人应当与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上的著作权人一致。未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与其他有关著作权的证据载明的著作权人一致。著作权在境外登记的,申请人的外文名称应当与境外著作权登记机关签发的登记证明一致。
二、如何理解“一件”备案?
所谓“一件”备案,指“一件”备案申请,不是指“一件商品”。假如您将向海关总署申请5项专利权(即5个专利证书)备案,即使这5项专利都应用于同一件商品上,您也必须提交5份备案申请书。相反,如果您准备备案一项专利权,但涉及5件商品,也只需提交1份备案申请书。这是因为海关对专利权实施保护,保护的客体是权利(即专利),而非商品。海关总署收取备案费的依据也是权利的数量,而不是涉及的商品的数量。
三、哪些知识产权可以在海关备案?
答: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此外,《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所以,目前只有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和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才能得到海关的备案保护。这是与我国海关目前的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和我国对外承诺的国际义务相一致的。
四、知识产权备案有哪些作用?
答: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要求海关对其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总署,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根据2003年12月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备案不再是海关对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前提,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的权利人仍然有权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进出口的侵权货物。但是,事先是否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在实践中有很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一)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根据《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力主动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
(二)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尽管根据《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进行备案后,仍然需要在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时向有关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但是,从实践看,海关能否发现侵权货物,主要依赖于海关对有关货物的查验。由于权利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情况、有关图片和照片等情况,使海关有可能在对货物的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扣留的。所以,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三)预防将来可能的侵权行为发生。由于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给予进出口企业行政处罚,尽早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对那些过去毫无顾忌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地尊重有关知识产权。
五、哪些人属于有权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被许可人能否申请备案?
答:有权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包括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人和《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人。目前海关总署不接受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提出的备案申请,但是被许可人可以作为代理人代表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备案。
六、备案申请应当向哪个部门提出?
答: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直接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各口岸海关不受理备案申请。
七、怎样得到备案申请书?
答:可以与我公司联系,0755-82897199,我公司为你提供全程代理服务。
八、海关对随附文件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交文件时,应当注意以下情况:
(一)提交的文件和证据应当齐全、真实和有效;
(二)有关文件和证据为外文的,应当另附中文译本;
(三)要根据海关总署要求,提交有关文件或者证据的公证、认证文书;
(四)有关文件为复印件的,应当将复印件与文件原件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予以签章确认。
九、什么是备案代理人?海关总署对备案代理人是否进行资格认定?
答:备案代理人指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委托,代为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备案手续的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这里“境内”指我国大陆范围。海关总署对备案代理人没有资格认定制度,所以任何境内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作为接受权利人的委托办理知识产权备案手续。但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选择深圳市远航专利商标事务所为你代办备案。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海关总署接受境内个人作为代理人,但如果个人以律师身份代理知识产权备案事务,海关总署将根据我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十、申请备案是否需要缴纳费用?
答: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海关总署 2004年5月25日 关于收取知识产权备案费的(2004)15号公告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为每件备案申请缴纳备案费人民币800元。申请人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备案续展或变更的,不再缴纳备案费。申请人在备案失效后再次申请备案的,应当重新缴纳备案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被海关总署依法注销、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失效的,申请人已缴纳的备案费不予退还。上述规定自 2004年7月1日起 施行。
十一、海关总署何时会通知是否核准备案?
答: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海关总署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如果申请人第一次送交的备案申请申请文件不齐全,需要补交的,审核期限应当自补交文件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二、备案申请是否允许补正?
答: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备案申请,海关总署可以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但是,如果备案申请可以补正的,海关总署允许申请人予以补正。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备案申请可以补正:
(1)备案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2)随附文件不齐全;
(3)备案申请书中的内容与随附文件不一致。
备案申请补正期间不计入《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海关总署审核期限。
十三、海关总署核准备案,怎样通知申请人?
答:根据2003年12月国务院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海关总署作出是否准予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于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原《条例》关于海关总署核准备案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备案证书的规定。所以,自 2004年3月1日 起 ,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不再向申请人颁发备案证书,代以《核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通知书》。由于我国海关已经实现了知识产权备案的网上查询,取消颁发备案证书制度,不会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人行使申请海关保护的权利产成任何影响。
十四、备案的有效期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2004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知识产权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修订后的《条例》将备案有效期从原来的7年延长到10年,解决了许多权利人因知识产权有效期与备案有效期限不同而必需多次续展的困难。
“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是指海关总署在核准备案时,如果知识产权有效期大于或者等于10年,海关保护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如果小于10年,备案的有效期就会少于10年,与剩余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相同。
十五、备案期满能否申请续展?
答:可以申请续展。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权利人可以在备案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的,知识产权备案随即失效。知识产权备案因未能及时申请续展而失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仍然可以重新申请备案,但需要重新提交《备案申请书》和全部随附文件并缴纳备案费。
十六、怎样办理备案续展手续?
答:办理备案续展的手续十分简单:只需向海关总署提交续展备案的申请书并按照以下规定随附证明文件:
(一)申请商标权备案续展的,随附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的续展证明;
(二)申请专利权(发明专利)备案续展的,不需要随附任何证明文件(但是如果专利权发生变更的情况除外);
(三)申请著作权备案续展的,不需要随附任何证明文件(但是如果著作权发生变更的情况除外)。
十七、权利人未能在备案届满前申请续展,海关总署对备案怎样处理?
答: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的,知识产权备案随即失效。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继续对其知识产权实施备案保护的,需要重新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并缴纳备案费。
十八、《实施办法》对国际注册商标备案有什么新的规定?
答:根据 2004年5月25日 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十九、为什么在商标注册宽展期内,海关总署不接受商标权人提出的备案续展申请?
答: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申请备案续展的前提条件是知识产权仍然有效。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届满,表示商标权的法律保护届满。虽然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届满前已经依法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续展申请,但并不表示商标局已经核准其申请。如果海关在商标局核准续展前接受商标权备案续展的申请,就有可能造成口岸海关执法的失误,因为不能排除事后商标注册续展申请被商标局驳回,或者申请注册续展的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等方面发生变化。
二十、什么情况下,权利人需要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答: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备案知识产权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义发生变化;
(2)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
(3)知识产权使用许可情况发生变更;
(4)权利人或者代理人的联系人电话、传真和通讯地址发生变化;
(5)其他情况发生变化的。
有以上情况,需要知识产权权利人办理备案注销手续,但权利人不及时办理的,海关总署可以主动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注销备案。
二十一、在什么情况下,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备案?
答: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海关发现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
二十二、人民法院的判决能否作为申请著作权备案的证明?
答: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八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著作权备案,应当提交著作权权利的证明或者证据。
上述证明或者证据可以是著作权人在境内或者境外版权登记机关进行的版权登记证书、法院作出的相关判决、以备案申请人为作者的图书和电子出版物等。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被视为有力的著作权的证据。但是,海关不能仅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来判断进出口的侵权货物。所以,海关总署在受理著作权备案申请时,除了要确定该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状况外,还需要了解与该著作权有关的作品的特征。目前,境内外版权登记机关在办理著作权登记的同时,均可以在随附的作品照片上加盖确认章,便于海关总署在审核备案时能够确定申请人提供的作品照片与有关著作权之间的必然联系。这是目前海关建议备案申请人事先向版权机关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原因。但是,如果你能提供证明作品与著作权之间的必然联系的证据,海关总署也予以接受。
目前,我公司可以应委托人的委托,全程为当事人提供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代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