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商标
美国现行的与商标有关的法律包括于1988年修改的美国《商标法》,该法令于1989年11月16日生效,此外,还有1989年10月11日的商标法实放细则,1984年10月12日生效的《一九八四年商标假冒条例》以及与不正常竞争有关的成文法规和商标条例实践规则等。
1.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在美国能用作商标的范围十分广泛。商标可由人们在商业中使用的或打算使用的用来表示或识别其商品与他人商品以及表示商品来源的文字、名称、符号、图形或其任何组合构成。可在辅簿注册的商标除上述要素外,还可注册诸如标签、产品外形、包装、颜色、声音、标语、短语、姓氏、地理名称、数字等能识别产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
2.不可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
1)不道德的、具有欺骗性或诽谤性的商标;
2)由美国或其任何州、市的旗帜或徽记或外国的旗帜或徽记或其模仿物构成的商标;
3)红十字标志及其符号、徽记的模仿物或其组合;
4)联合国的徽记或其模仿物;
5)当商标用在申请人商品上时,仅仅是描述或欺骗性错误描述商品或主要为地理描述或欺骗的、错误的、地理描述的商标;
6)仅为姓氏的商标;
7)未经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其名字、肖像或签字作为商标;或在总统夫人在世时,未经其书面同意,使用美国已故总统的名字、签字或肖像作为商标;
8)此外,在与美国专利商标局已注册的商标或与他人在美国在先使用而未放弃的商标、商号相似的,并且当使用在申请人的商品上时,很可能千百万混淆、欺骗或误解的商标。
3.申请人资格
在美国商业中已使用商标的人可申请商标注册。根据1988年商标修改法令,真诚地打算在美国商业中使用商标的人也可以申请商标注册。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的商标如在其本国已注册,虽尚没在同美国的商务活动中使用,但已在他国使用或打算按1988年修改法令使用该商标的人可申请商标注册。外国申请人必须指定在美国的代理人代办商标事宜。
4.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美国的商标注册分联邦注册和州注册。联邦注册适用于州际间贸易以及美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间的贸易。联邦注册在美国的50个州以及西萨摩亚群岛、关岛、巴拿马运河区、维尔京群岛、波尔多黎各岛和北巴利亚纳群岛有效。联邦注册又分为主簿注册和辅簿注册。在主簿的注册可以得到较强的法律保护,可以说主簿注册是注册人所有权要求的推定通知以及注册有效、注册人商标所有权以及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专用权的初步证据。在主簿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有就商标侵权向联邦法院起诉的权利以及向海关备案注册商标以阻止非经授权的仿冒商标的商品进口的权利。商标在主簿注册后,如果连续使用5年还可获得不可争议性。在辅簿注册的商标不能得到法院法令的保护。辅簿注册无异议程序,可在任何时候被撤销,辅簿注册不可用于阻止进口。对于最初不授权在主簿注册的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可申请在辅簿注册。商标在辅簿注册5年后可申请在主簿注册。
5.在美国有四种申请商标注册的基础
1)基于商标在美国的商业使用;
2)基于真诚地打算在美国商业中使用;但是,在商标被接受注册后,申请人须提供在美国商业中实际使用的证据,否则,不予注册。因此,打算使用可能作为在美国提交申请的基础,不能作为注册基础;
3)与美国有条约关系的国家的国民可基于其商标在国内注册在美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4)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在国内申请提交之日起的6个月内可基于国内申请在美国申请优先权。基于优先权提交的申请将在官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国内注册证明。因此,优先权可以作为在美国提交申请的基础,不能作为注册的基础。外国申请人可基于上述四种基础之一或任何不相矛盾的两项基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在美国,当一个商标在几个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多类的商标注册申请,也可就每类商品分别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