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盟商标
一、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1、任何能以图文表示的标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商品形状或外包装,只要其能交商品的某一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与相同商品的其他生产者或相同服务的其他提供者区分开,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上述标志没有进一步宣言,因此,可以包括声响、颜色、气味、标语、立体形状、签字、缩略语、肖像等。
二、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1、依据欧共体商标法对商标的定义,不能成为商标的标志。
2、缺乏显著牲的标志。
3、在欧共体成员国使用的语言中带有对商品或服务描述性的标志。
4、纯粹反映商品或服务功能特征的标志。
5、仅由说明或表示商品或服务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或其他牲的标志构成的商标。
6、仅由现实语言或交易实践中说明或表示惯例的标志构成的商标。
7、有悖于公共政策或道德原则的标志。
8、易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原产地造成欺骗的标志。
9未经官司方授权使用的,并违反国际公约的标志。
10、巴黎公约规定的以外,具有特殊公共利益的徽章或纹章,除非被同意注册。
三、申请人资格
1、自然人或法人
2、欧共体成员国的国民。
3、非欧共体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其所属国是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4、在欧盟成员国或巴黎公约成员国有信所的自然人或有真实营业场所的法人。
5、所属国与欧盟有互惠协定的该国国民。
四、商标的驳回
1、内协局审查官司将对缺乏显著性的商标申请,或者指定注册的不规范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作出驳回的决定。自收到驳回通知日起2个月内,如申请人不服,可能向内协局上诉委员会提出复审。
2、对于上诉委员会作出的裁定,如申请人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定通知日起2个月内向欧盟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欧盟商标申办流程:
第-阶段:查询初评 第二阶段:申请启动
第三阶段:受理反馈 第四阶段:审查追踪
第五阶段:注册公告或异议 第六阶段: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