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专利
美国专利制度迄今已有200多年历史,其创建可以追溯到美利坚合众国创立之初。
第一部《美国专利法》于1790年4月10日由美国总统签署,并指定由国务卿、国防部长和司法部长组成一个小组,负责审查和确定有关发明是否“足够实用和足够重要”,能否授予专利权。1793年修改后的《专利法》将原实行的审查制改为注册制。1836年,美国国会再次对《专利法》进行重大修订,主要内容是恢复了审查制,确定了授予专利权的标准,规定了有关审查程序,并对一些制度进行了法典化的规定。
美国现代的《专利法》于1952年制定,一方面在结构上重新编排了原有法规,另一方面明确了界定直接侵权、引诱侵权等概念,将法院的判例与专利局的决定所认可的原则,包括“非显而易见性”标准纳入了新法。1984年11月,美国国会又对《专利法》做了一次较大的修订,规定了对药品和有关产品的专利保护期可适当延长,同时修订了《联邦法规汇编》(CFR)第37编第一部分《专利法实施细则》。1994年底,美国国会通过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将原有的自授权之日起17年的保护期改为自申请日起20年(适用于1995年6月8日以后提出的申请)。
1999年11月29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美国发明人保护法》(AIPA),其中许多重要的条款都被直接列入专利法,包括将不公开审查制改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保证发明人专利保护期等规定,2000年3月29日该法案生效,这是自1952年专利法颁布以来美国专利制度发生的最重大变化,表明其专利制度向前迈进了重要的一步。该法案的签署成为美国专利制度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美国专利特点
(1)采用“发明原则”,即不同当事人就同一内容的发明申请专利时,发明在先者有权获得专利;
(2)采用“发明人”制度来确认专利申请人资格。即提交专利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本人。即使是雇员发明,也由雇员发明人申请专利权,专利权取得以后,再转让于雇主;
(3)采取“实时审查制”和“不公开审查制”,即由专利局独立进行发明专利性的审查,专利局对发明申请既进行形式审查又进行实质审查,审查过程排斥第三者参加;审查材料和申请档处于保密状态,只有颁布专利权以后,才公开专利申请档;
(4)建立职责分明的保护专利司法机构,在美国,一般专利诉讼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受理,巡回上诉法院负责上诉审。对外国人提起的专利诉讼案件由哥伦比亚特区的联邦区法院受理。
申请美国专利所需文件
1.申请书*(Application);
2.声明书*(Declaration),发明人必须在宣誓书中宣誓为真正的发明人,声明已阅读和了解说明书内容,以及会向专利局揭露任何与申请案专利性有关的技术资料;
3.说明书*(Specification),包括说明书内容、权利范围及摘要;
4.图示(Drawings),不是必须的;
5.代理委托书*;
6.让渡书(Assignment),申请人为公司时,需要发明人将专利申请权让渡给公司,即需签署让渡书;
7.小实体声明书,个人、少于500人的企业以及非营利性单位属于小实体。
注:*为专利申请必须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