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商标
一、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在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商标,除下述商标外,均可取得商标注册:
(1)仅由以普通方式表示其商品或服务通用名称的组成的商标。
(2)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惯用的商标法。
(3)仅由以普通方式表示其商品的的产地、销售地、品质(产品质量)、原材料、功效性能、用途、数量、形状(包括包装的形状)、价格,或生产、使用权的方法、或加工生产的季节的樗,或提供其服务的场所、品质(产品质量)、提供服务用的物品、功效性能、用途数量、形状、价格,或提供服务的方法、或加工生产的季节的组成的商标。
二、商标注册人的资格
在日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申请商标注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或财团,不得以其名言享有商标保护权利。
日本商标法在第2条中明确规定商标申请脸必须是在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将来计划使用商标的人。因此,在商标申请时,必须填写自己的业务范围。
对于外国人向日本申请商标注册,日本主要采取以下原则:
1、申请人的所属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实际上,申请人即使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但是如果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国内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营业所的,均被视为“准成员国国民”,可以向日本进行商标注册申请。)
2、申请人的所属国与日本已签署有关商标保护双边协定;
3、申请人的所属国与日本有互惠原则。
三、商标申请和注册
1、提供:①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或居所;②欲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③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及按第6条第2款政令中所规定的商品及服务的分类。
2、欲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是立体形状(包括与文字、图形、符号或色彩,或它们的组合),构成的商标在欲取得商标注册时,必须在申请书上载明此意图。
3、欲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中,仅用特许厅长官指定的文字在欲取得商标注册时,必须在申请收上载明此意图。
4、在记载欲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部分中,与记载欲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的边框色彩相同的部分,不视为该商标的一部分。但是,能辨明其色彩所包括的范围,且载明附有与其框色彩相同的表示的部分者,不在此限。
日本商标申办流程
第-阶段:查询初评 第二阶段:申请启动
第三阶段:受理反馈 第四阶段:审查追踪
第五阶段:注册公告或异议 第六阶段: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