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洲专利
1. 申请人可以使用英语、法语和德语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提出申请。
2. EPO会对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当申请人接到检索报告(从2005年开始欧洲专利局推出“加强的欧洲检索”-即在申请日后6个月后与检索报告一起出具一份关于专利性的简短书面意见)时,通常需要根据检索结果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核准的可能。
3. EPO于优先权日(申请日)起18个月会公开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申请同时或在EPO的检索报告公布日起 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4. 提出实审请求的同时,需从EPO成员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缴纳实审费和指定费。在提出实审后 1-3年内会收到EPO的审查意见。
5. 当审查被通过后,欧洲专利局将发出核准通知。申请人同意进入领证阶段时,需付领证费并递交专利申请范围的其它两种语言的译文。同时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EPO该专利要在哪些国家生效。确定生效国后,需要将此欧洲专利的全部内容翻译成该国的语言提交给该生效国,以便此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一般成员国要求在核准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 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即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每年各生效国都需缴纳年费。
6. 申请欧洲专利时,如果想在各个国家得到保护,还必须在各个国家办理证书手续,重要的是还需要翻译为各个国家接受的语言,比如在德国必须用德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