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保護與專利保護的利與弊

    隨著經濟和對外貿易的發展,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屬性逐漸為我國理論界所接受,在1992年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中,我國正式將其歸入知識產權範圍。與專利、商標、著作權一樣,商業秘密也是一種無形資產,是人類知識成果的結晶,商業秘密所有人對其知識成果享有佔有、使用、支配和處分的權利。

  專利保護和商業秘密保護是對知識成果的兩種不同保護方法,二者各有利弊。在保護範圍上,專利的保護對像為方法、產品、或者改進的技術方案等內容;而商業秘密的保護範圍除了技術信息以外,還包括經營信息。在保護方式上,專利要求專利權人公開其專利技術;而商業秘密則要求權利人對其秘密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在構成要件上,專利要求創造性、新穎性和實用性;而商業秘密要求其具有秘密性、價值性和保密性。在保護期限上,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是二十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是十年;而商業秘密沒有固定的保護期限,只要特定的信息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就可以一直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在專有程度上,專利權人對其專利享有獨佔權,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使用;而競爭對手採用正當手段獲取的商業秘密信息是不能被禁止使用的。在保護成本上,申請專利需要繳納專利申請費和專利維護費,而商業秘密無需向國家繳納任何費用,只需付出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時所需的成本;專利申請需要花費相當的時間,而商業秘密的保護在時間成本上小得多。此外,兩者的取得程序也完全不同,專利權需要由國家主管機關依法授予;而商業秘密所有權人對其商業秘密自動取得保護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