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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內數家白酒生產企業之間引發的「諸葛」大戰,近日經湖南長沙中院一審判決,原告及反訴原告的訴訟請求均未得到法院支持。相關企業表示將要提出上訴——
知識產權報記者 顧奇志
通訊員 朱 文
為了爭奪年銷售額達數億元的潛在市場,四川江口醇諸葛釀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口醇公司)、瀘州千年酒業公司、四川諸葛釀酒有限公司、四川諸葛亮酒業有限公司等多家白酒生產企業,展開了一場接一場的訴訟,行政查處、司法審判等各種手段輪番上演,鬥得難分難解,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被媒體稱之為「諸葛」大戰。最近,這一系列糾紛又有了新的進展,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就瀘州千年酒業公司等起訴江口醇公司商標侵權及江口醇公司反訴瀘州千年酒業公司等不正當競爭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兩者訴訟請求。
「諸葛亮」狀告「諸葛釀」
2004年9月,瀘州千年酒業公司、四川諸葛釀酒有限公司、四川諸葛亮酒業有限公司聯合在湖南長沙中院起訴江口醇公司及其銷售商,請求法院判定江口醇公司等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原告訴稱,瀘州千年酒業公司是「諸葛亮」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人,並授權四川諸葛釀酒有限公司、四川諸葛亮酒業有限公司許可使用,原告已將標識該註冊商標的酒產品投放市場,並享有相當知名度。
原告認為,被告江口醇公司在其生產和銷售的酒產品內外包裝、宣傳資料上使用與原告註冊商標近似的標識「諸葛釀」,且使用在醒目位置,造成市場混淆,構成侵權行為。
「諸葛釀」反訴「諸葛亮」
其後,江口醇公司針對該訴訟,提出答辯並反訴對方侵犯自己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理由是,「諸葛釀」酒是自己從1999年3月起就開發、生產的白酒,多次獲得四川省名牌產品、廣東市場名牌產品等稱號。江口醇公司並指出,從2000年起,三反訴被告(瀘州千年酒業等)就策劃竊取「諸葛釀」知名商品名稱權的計劃,2002年6月從武漢某公司購買得「諸葛亮」註冊商標,同年7月申請註冊「諸葛釀」商標,生產、銷售仿冒「諸葛釀」白酒,同時也生產和銷售「諸葛亮」白酒,以圖混淆視聽,搭乘此時具有相當高知名度的「諸葛釀」知名特有名稱便車。
江口醇公司稱,三反訴被告行為違反了誠信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侵犯了反訴原告的合法使用在先權利,請求法院判令三反訴被告不正當競爭行為成立,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及賠償經濟損失等。
法院認為在先權利應該得到保護
長沙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開庭審理後認為,被告的「諸葛釀酒」使用在先,可視為未註冊商標,國家雖然強調註冊商標的保護,但對未註冊的商標或商品名稱並不是不保護,而是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來保護。原告的酒產品使用「諸葛亮」註冊商標之前,被告的「諸葛釀酒」已有較高的知名度,相關公眾不會將「諸葛釀酒」誤認為「諸葛亮」酒,不會造成混淆。「諸葛亮」註冊商標顯著性很弱,使用範圍和保護範圍就要受到較大的限制,權利的擴大取決於註冊商標自身的獨創性的強弱;被告的「諸葛釀酒」獨創性強,覆蓋面就大一些;故被告使用其獨創的
「諸葛釀酒」不構成對「諸葛亮」註冊商標的侵權。
法院同時認為,被告江口醇公司以「諸葛釀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權抗辯商標專用權,因我國商標制度對註冊商標予以強制保護,原告「諸葛亮」商標核准註冊時,被告所經營「諸葛釀酒」尚不能認定為知名商品,故不能對抗商標專用權。其救濟途徑只能是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該註冊商標。因此,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006年4月14日,長沙中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瀘州千年酒業公司等訴訟請求及江口醇公司的反訴請求。
雙方曾多次交手
據瞭解,四川江口醇諸葛釀酒業有限公司、瀘州千年酒業公司、四川諸葛釀酒有限公司、四川諸葛亮酒業有限公司等白酒企業此前因為商標糾紛多次訴諸法院,最近的一次就是江口醇公司在廣東省湛江中級人民法院訴瀘州千年酒業等侵犯自己知名特有商品名稱權。
2004年11月,江口醇公司以瀘州千年酒業及四川諸葛釀酒有限公司的「優雅/諸葛亮」商標「諸葛釀」酒侵犯了自己的「諸葛釀」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訴訟。2006年1月,湛江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江口醇公司的仙樂諸葛牌「諸葛釀」酒是知名商品,其酒名「諸葛釀」是特有名稱,被告將「諸葛釀」作為酒名使用的行為,侵犯了江口醇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行為成立,並判令其停止生產銷售及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瀘州千年酒業及四川諸葛釀酒有限公司不服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現在該案正在審理當中。
據悉,江口醇公司認為長沙中院日前作出的一審判決中,某些事實認定不實,不服判決,準備提起上訴。本報將繼續關注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