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金維他馳名商標被撤
2004年6月,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撤銷了江西巨元醫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21金維他及圖形」商標,並認定杭州民生藥業的「21金維他」為馳名商標。
因為這一裁定,江西巨元公司一紙訴狀將商評委告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去年4月,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了商評委這一裁定,但讓人感到意外的是,法院同時也撤銷了江西巨元的「21金維他及圖形」商標。
在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後,三方當事人均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審理中,北京市高院認為兩個商標從其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像上看,均具有明顯區別,認定兩商標使用的商品不構成類似商品。同時,法院也認定商評委對杭州民生馳名商標的裁定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2005年12月1日,北京市高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北京市一中院行政判決,撤銷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對杭州民生「21金維他」馳名商標的認定,並由商評委重新進行裁定。
點評:「21金維他」是我國第一件被撤銷的馳名商標。
采樂糾紛凸顯法律尷尬
10天前廣東佛山市聖芳有限公司「采樂CAILE」商標剛剛被安徽省巢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為馳名商標,10天後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一紙裁定又將美國強生公司用於酮康唑藥品上的「采樂」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同時撤銷了聖芳公司用於洗滌用品上的「采樂CAILE」商標,但此結果尚未得到司法審查程序的認可。
據瞭解,雙方的糾紛長達8年之久。在獲悉商評委的裁定結果後,聖芳公司法務部負責人表示,他們已經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針對本案的商標糾紛,他們認為本案涉及到多個在法律界爭議較大的疑難複雜的法律問題,需要由法律界統一認識或由有司法解釋權的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作出解決衝突的司法解釋。
點評:馳名商標法律保護的尷尬和商標法制建設的不健全由此案中露出冰山一角。
首例顏色組合商標案
2005年12月16日,我國首例關於顏色組合商標的商標行政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原告瑞典凱普曼有限公司申請註冊的顏色組合商標過於簡單,不能起到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缺乏顯著特徵,因此維持了被告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駁回複審決定,對原告申請註冊的顏色組合商標予以駁回,不予初步審定公告。
鏈接:TRIPS協議(WTO附件之一:《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允許將顏色組合作為商標註冊,因此,我國於2001年修訂的商標法增加了關於顏色組合商標的規定,顏色組合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但同樣要具有顯著性。
點評:除了閱讀法律條文,這也許是大多數人第一次聽到這個名詞——顏色組合商標。
「吉利」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2005年11月7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吉利集團有限公司狀告昆明亞傑力商貿有限公司侵犯其商標權案作出一審判決,確認吉利集團有限公司的「吉利」商標為馳名商標。「吉利」商標也由此成為昆明中院繼「紅河」、「腦白金」之後第三件被依法認定的馳名商標。
本案審判長藺以丹法官認為,確認本案被告在其生產銷售的襯衫的顯著位置採用「吉利」文字作為產品的主要標識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其關鍵就在於原告的「吉利」商標能否認定為馳名商標。只有當原告的商標為馳名商標時,才能給以跨類別、跨領域的保護。這就是商標法規定的對馳名商標的延伸保護或稱特殊保護制度。
點評:2005年10月以前,全國法院共認定了72件馳名商標,之後又有「吉利」、「遠大」等多件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誕生。
上海「星巴克」被判更名
今年1月初,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上海星巴克咖啡館有限公司及南京路分公司侵犯了美國星源公司及旗下的上海統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的商標權,並要求上海「星巴克」停止侵權,賠款道歉,其中包括變更企業名稱,不得包含「星巴克」文字。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證明,「星巴克」是「STARBUCKS」商標文字意譯與音譯的結合體,原告通過各類媒體、促銷和公益活動對「STARBUCKS」、「星巴克」商標進行了長時間的廣泛宣傳,並投入了大量的資金。由於「STARBUCKS」系列商標廣泛的國際知名度,以及在華語地區對「星巴克」商標的宣傳、使用,「STARBUCKS」、「星巴克」商標已為中國相關公眾所熟知。因此,基於上述事實,應當認定「STARBUCKS」以及「星巴克」商標為馳名商標。
目前此案已經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將於近日開庭審理。
點評:有報道說,儘管按西方的標準來看,此案的賠償金額50萬元人民幣不是很多,但這項法院裁決卻讓外商感到鼓舞。
「徐福記」告「台尚」敗訴
因為在產品包裝、裝潢方面與自己的產品相似,廣東東莞徐記食品有限公司將上海台尚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而台尚公司反過來指責徐記公司模仿了自己的包裝。2005年12月中旬,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徐記公司認為台尚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缺乏事實依據為由,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此案上訴後,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
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須是對他人知名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的擅自使用或模仿。而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法院在認定知名商品時,應當根據該商品的廣告宣傳、銷售時間、市場佔有率、商品聲譽、獲獎情況等諸多因素綜合判定。徐記公司的證據雖然可以證明其對「徐福記」系列食品進行過廣告宣傳,且其也獲得過各種榮譽,但這些宣傳及榮譽均非針對草莓酥、蜜桃酥產品,因此尚不能證明草莓酥、蜜桃酥產品是知名產品。因此,徐記公司認為台尚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缺乏事實依據。
點評:在與商標相關的案件中,還有一個名詞「知名商品」經常被提及,此案讓我們對這一概念有了更好的認識。
「雪中彩影」商標字號衝突案
2005年5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上海雪中彩影婚紗攝影有限公司、上海雪中彩影婚紗攝影有限公司江寧分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雪中彩影」字號的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在《南京日報》上登報道歉以消除影響。
法院認為,本案屬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衝突的糾紛。原告商標註冊在先,且在被告經營區域內享有較高知名度。被告雖然規範使用自己的企業名稱,未突出名稱中的字號,但與原告在先的商標權產生衝突,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與混淆,屬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予以制止。
點評:雖然此案沒有在全國範圍內產生很大的影響,但在一個側面反映出,近年來商標與字號衝突的普遍性。
(郭京霞、高志海、宋光、胡瑜、衛建萍、王翁陽、代彥、湯茂仁等人亦對本文有所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