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彩屏結構」權利之爭終告結束  天時達塑膠電子(深圳)有限公司終審獲勝  [2005-12-30]

   知識產權報訊 (記者胡及恩北京報道)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原告黃某某、廣東惠州市弘勝印務有限公司(下文簡稱:弘勝公司)訴被告天時達塑膠電子(深圳)有限公司(下文簡稱:天時達公司)專利申請權糾紛(專利申請號032389809)一案做出終審判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原告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做出的駁回原告對手機彩屏結構實用新型設計專利權訴訟請求的判決。

手機彩屏結構引發專利糾紛

  200438,本案原告黃某某、弘勝公司在廣東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為手機彩屏結構專利申請權糾紛向天時達公司提出訴訟。

  據原告黃某某、弘勝公司宣稱,自己發明設計在先的手機彩屏結構設計方案,已被被告使用並搶先申請專利,此舉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利。並提出了具體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確認被告申請的03289809號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申請權歸原告所有。在案件中,原告所能出示證明自己為該專利發明人的證據,只有一張既沒有時間也沒有任何人員簽名的圖紙。

  對原告提起的訴訟,被告天時達公司表示,原告對自己的訴訟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在審理後做出判決:由於原告出示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法院對原告主張的涉案實用新型設計為原告黃某某設計,不予確認。另一原告弘勝公司經營範圍是印刷業務,與手機的設計及生產無關,黃某某的職務與手機的設計與生產無關,因此兩原告主張黃某某是職務發明也不成立。由於原告主張的設計圖紙和職務發明不成立,因此原告主張的弘勝公司擁有本案手機彩屏結構設計的專利申請權亦不成立。

  一審判決後,兩原告不服判決,繼續上訴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對該案進行審理後,駁回了兩原告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院:正常的發明都可申請專利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指出,為了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自己的發明創造,可以按照專利法的規定享有申請專利的權利。專利機關受理專利申請後,申請人即取得專利申請權。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的記載,申請號為032389809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申請權的權利人是天時達公司。

  根據查明的事實,雙方之間並不存在職務發明創造、委託發明創造、合作發明創造的情形,而且黃某某、弘勝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與天時達公司曾就轉讓發明創造成果達成何種協議,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該發明創造構成商業秘密被天時達公司不正當利用進行專利申請。

當事人:案件另有蹊蹺

  在終審獲勝後,本報記者採訪了天時達公司法務部負責人。該負責人向記者反映,雖然在終審判決中天時達公司獲勝,但是他們感到此案另有蹊蹺。該負責人介紹,他們瞭解到本案原告黃某某與弘勝公司法人代表為夫妻關係,同時黃某某本人也是弘勝公司員工。弘勝公司本身又長年承接當地某與天時達公司存在競爭關係的手機廠家的包裝盒印刷業務。有鑒於黃某某、弘勝公司以及這家公司的特殊關係,天時達公司懷疑黃某某、弘勝公司對天時達公司提出關於手機彩屏結構專利申請的訴訟,很可能是為了達到讓國家知識產權局終止對天時達公司專利申請授權的目的。

  天時達公司法務部還表示,雖然專利訴訟已告一段落,但該公司法務部仍在對此事作進一步的調查取證工作,他們同時還表示,保留在證據充分時採取法律手段、對相關企業及當事人繼續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