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運冠軍劉翔維權勝訴    中國知識產權報 2005-12-23

    受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關注的奧運會冠軍劉翔訴《精品購物指南》報社等單位侵犯其肖像權一案,日前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一中院判令《精品購物指南》報社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在《精品購物指南》上向劉翔公開賠禮道歉,具體內容須經一中院審核。《精品購物指南》報社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劉翔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劉翔的其他訴訟請求被駁回。

  據瞭解,劉翔與《精品購物指南》的肖像糾紛案已經糾纏了一年多。200411月,劉翔認為精品報社未經同意將其的肖像用作2004年第80期《精品購物指南》的封面,並為中友公司第6屆購物節作封面廣告,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因此,劉翔將精品報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起訴至一審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對其肖像的侵權行為,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同時,賠償經濟損失共計125萬元。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精品購物指南》報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劉翔的肖像權,對劉翔主張認定侵權成立並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於2005525日作出判決,駁回了劉翔的所有訴訟請求。

合理使用雙方各執一辭

  一審敗訴後,劉翔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訟請求,其認為:《精品購物指南》千期專刊中使用劉翔肖像未經其本人同意,具備了認定侵害肖像權的第一個要件;劉翔肖像與購物節廣告之間具有廣告性質的關聯性,精品報社使用劉翔肖像具有營利目的;而千期專刊不屬於新聞報道,其使用劉翔肖像,不構成合理使用,而且合理使用也不能作為審理本案的法律依據;另外,卓越公司與精品報社兩者共同使用同一個廣告經營許可證,應就刊登廣告所產生的侵權行為共同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中友公司與精品報社和卓越公司具有共同的侵權故意,也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針對劉翔的上訴理由,精品報社、卓越公司、中友公司辯稱:精品報社使用公眾人物新聞照片做報道,無須經其本人同意;千期專刊中的封面廣告,與當期封面人物無關,兩者之間沒有任何的關聯性;精品報社為非營利性機構,出版《精品購物指南》是非營利性的行為,因此,千期專刊中載有劉翔肖像的圖片,是精品報社通過合法途逕取得併合理使用的新聞照片;精品報社出版千期專刊,使用劉翔在雅典奧運會比賽照片作為封面,是一種正常的新聞報道行為;卓越公司與精品報社是不同性質的兩個獨立法人,各自擁有獨立的廣告經營許可證,卓越公司也沒有發佈封面廣告,故其不應承擔責任;中友公司在《精品購物指南》發佈封面廣告是正常的商業行為,劉翔肖像不是封面廣告的組成部分,超出廣告範圍的其他版面內容中友公司無權也無義務審核,故中友公司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劉翔成功翻盤

  一中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於,精品報社在千期專刊封面中使用劉翔肖像是否構成侵權。經過認真的審理,法院認定:卓越公司與中友公司均不構成侵權。精品報社在使用劉翔肖像過程中,因過錯造成劉翔人格受商業化侵害,構成侵犯肖像權,應公開賠禮道歉理並賠償適當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具體數額定為2萬元。

  庭後,一中院審理此案的高海鵬法官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法院是嚴格按照當事人的訴求進行審理和認定的。本案中,劉翔肖像與購物節廣告之間是否具有廣告性質的關聯性既是劉翔提出的最主要的訴求理由,也是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一中院在審理中正是從關聯性的角度出發,根據《精品購物指南》在使用劉翔肖像時對原新聞圖片進行了修改,使之不屬於單純的新聞報道。因此,劉翔的肖像與購物節廣告之間,雖然不具有直接的廣告關係,但具有一定的廣告性質的關聯性。也正是由於法院在審理中認定這種關聯性,才作出了《精品購物指南》報社在使用劉翔肖像過程中,因過錯造成劉翔人格受商業化侵害,構成侵犯肖像權的終審判決。高法官還告訴記者,由於劉翔是一名公眾人物,雖然就案件本身而言並不十分複雜,但一中院在審理過程中非常慎重,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多次研究論證,力求使該案的審理達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