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時如何確定權利要求範圍

——評上海歐亞合成材料有限公司訴常熟東南塑料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回放

1995824,上海歐亞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歐亞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酚醛塑料磨輥粉碎工藝發明專利,1999730日取得該發明專利權,專利號為95111734.3,授權公告日199991日。該專利現為有效專利。

該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是:一種酚醛塑料磨輥粉碎工藝,以酚醛塑料為原料按以下加工步驟加工:

1) 將酚醛塑料經熱機輥後成片;

2) 將上述片物料進行破碎

其特徵在於將經過(1)及(2)步驟處理後的物料進入相向速差轉動磨輥粉碎,相向速差轉動磨輥的快輥輪(1)、慢輥輪(2)的二輥輪直徑相同,二輪中心距為D0.30.65毫米齒形相同均為7度-8度的螺旋線齒,二快輥的齒數為每一英吋10個齒即Z10,快輥輪(1)與慢輥輪(2)採用齒輪鋒對齒鋒安裝,快輥輪,慢輥輪的速度V2.5:1

上海歐亞公司認為常熟東南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常熟東南公司)構成專利侵權,將該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認為,由於上海歐亞公司專利將生產工藝中的設備結構作為其工藝與現有技術的區別特徵而對權利要求予以限定,根據專利侵權判定的全面覆蓋的一般原則,只要被控產品未全面覆蓋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時,也即二者之間存在區別時就不構成專利侵權。因此被告常熟東南公司酚醛模塑料的生產工藝中缺少原告專利權利要求中所具備的快、慢輥輪距、螺旋線齒、齒數、快、慢輥安裝方式和速比均不相同,所以不構成專利侵權。

法院判決駁回上海歐亞公司的訴訟請求。判決後,上海歐亞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原告主張以等同原則確定保護範圍不適用本案

 

經對比被控生產工藝與原告專利存在明顯多項不同之處,且不說整個工藝(因被告強調是其商業秘密故不詳細對比分析)就存在不同外,就是原告極力主張的液壓磨粉機(其也是專利中與現有技術的區別特徵)也存在以下區別:包括二輥輪中心距、螺旋線齒、二快慢輥的齒數、快輥輪與慢輥輪的安裝方式、快輥輪與慢輥輪的速度均不相同。

 

由於原告專利將生產工藝中的設備結構作為其工藝與現有技術的區別特徵而對權利要求予以確定的,根據專利侵權判定的全面覆蓋的一般原則,只要被控產品未全面覆蓋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時,也即二者之間存在區別時就不構成專利侵權。

 

專利申請時要正確劃定其保護範圍

 

專利中有一種情況屬於轉用途發明,或者叫應用發明,是指將公知產品的新用途,公知方法或者公知設備用於某種新目的,或者公知技術轉用於其他方面,產生了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的也應認為該發明具有創造性。這種情況下如要申請專利,則應在申請時正確劃定其專利的保護範圍,也就是在撰寫權利要求時應考慮到今後的專利保護問題。(姚兵兵)

 

中國知識產權報 200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