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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游××、龐×假冒註冊商標案

2、許×明與深圳市龍崗區布吉鎮崗頭×××拉鏈廠、香港××貿易公司專利侵權糾紛案

××、龐×假冒註冊商標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游××,男,19761029日出生,因本案於200258日被抓獲,5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龐×,男,1974329日出生,因本案於200258日被抓獲,5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25日被逮捕。

20024月,廣東省潮陽市人黃×廷投資在深圳市南山區白芒檢查站營區內建了一個製造假冒紅塔山等品牌煙的香煙加工廠,由被告人游××和龐×負責該加工廠的生產和日常工作。被告人游××、龐×明知該廠在生產假冒香煙的情況下,仍然協助黃×廷生產。200258日,公安人員在該廠內抓獲兩被告人,同時當場繳獲生產香煙的機器設備2台、大量的假冒紅塔山、大前門、紅玫、滿園春、山河秀、萬僖、金盆景、富江等品牌的成品煙支,以及濾嘴棒、煙絲、捲煙紙等原料一批。經深圳市價格事務所核價,按本案所繳獲數額計算上述品牌的正品香煙的價值為人民幣398160元。

以上事實,有公安機關出具的繳贓經過、扣押物品清單,深圳市價格事務所的價格鑒定,現場勘查筆錄、照片,證人何某、王某的證言及被告人游××和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

【審判】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游××、龐×大肆生產、銷售假冒香煙,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兩被告人均辨稱自己僅是打工者。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游××、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該法條中規定的"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產品"均有明確的解釋,公訴機關未就此向本院提交證實本案所繳獲的香煙及原料的質量是屬於偽劣產品的法定鑒定或其他相關證據,故公訴機關指控兩被告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依據不足。被告人游××、龐×在未經紅塔山等品牌香煙的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在生產的香煙上使用與上述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所涉金額接近人民幣40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應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鑒於兩被告人在假冒香煙加工廠僅工作不到1個月的時間,且僅負責一般的日常生產工作,對原料的採購、香煙的生產工藝、成品的銷售等重要環節均不知情,在假冒註冊商標香煙過程中起輔助性的作用,是本案的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游××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被告人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二、繳獲的機器設備2台、假冒的香煙、煙絲、捲煙紙、濾嘴棒等依法予以沒收。

一審宣判後,在法定期間內被告人游××、被告人龐×均不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提出抗訴。

【評析】

如何區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假冒註冊商標罪,是審理本案的首要問題。從法理上,這兩個罪比較容易區分。首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客觀行為上表現為生產、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行為。而假冒註冊商標罪則表現為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其次,兩罪的主觀內容不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主觀內容上,雖然刑法沒有明文規定,但從刑法條列該罪的罪狀來看,其主觀目的是為了欺騙消費者,這是刑法的當然之意。而假冒註冊商標罪主觀上也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他人受法律保護的註冊商標,仍然進行假冒。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既可以是為了牟取不法經濟利益為目的,也可以只是為了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因此牟取利益不是該罪的構成要件。第三,兩個罪侵犯的客體及刑法保護的側重點不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主要客體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該罪打擊的重點在於消費欺詐,保護的重點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假冒註冊商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商標註冊人的商標專用權,其犯罪對象是註冊商標,刑法打擊的重點是商標侵權行為,保護商標註冊人的商標專用權,這正是假冒註冊商標罪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獨立於其他經濟犯罪的原因所在。簡言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產品質量上以假充真,假冒註冊商標罪則是商標上以假充真,假冒註冊商標罪的成立不以所假冒的商品是否偽劣為前提條件,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也不以商品是否假冒註冊商標為成立條件。

雖然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假冒註冊商標罪在理論、立法上不難區分,但在實踐中,兩罪一般存在交叉,通常表現為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上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對此應當如何處理,有認為是想像競合犯,有認為是牽連犯,也有認為實行數罪並罰,存在一些分歧。我們認為,對於在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上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應當構成牽連犯。因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是兩個獨立的行為,這是牽連犯的前提條件,而想像競合犯只存在一個危害行為,所以不是想像競合犯;兩個獨立行為之間存在牽連關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直接體現犯罪目的,是目的行為,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是為了便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順利實施,是方法行為或手段行為,兩行為服務於同一犯罪目的,即欺騙消費者,以牟取非法利益。對於牽連犯的處理,一般遵循"從一重罪"原則,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實行數罪並罰。司法解釋採用了"從一重罪"的處理原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中明確規定,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案中,公訴機關無證據證實涉案產品(香煙)是偽劣產品,因此,指控被告人游××、龐×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又因被告人游××、龐×假冒他人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為人民幣398160元,根據20014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61條,屬於情節嚴重,故法院確定兩被告人的罪名為假冒註冊商標罪。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如何認定假冒註冊商標行為的"情節嚴重"?我國法律對此有幾次修改。1997年刑法修改前,相關司法解釋,均以非法獲利或違法所得的數額作為確定該罪"情節嚴重"的主要標準。1997年刑法後,因實踐中對"非法獲利""違法所得"難以計算, 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將數額計算方法和標準改為"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以上"。為提高刑法在實踐中的操作性,200412 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兩種選擇性標準,既可以以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為起刑標準,也可以以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為起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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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與深圳市龍崗區布吉鎮崗頭×××拉鏈廠、香港××貿易公司專利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許×明。

被告:深圳市龍崗區布吉鎮崗頭×××拉鏈廠。

被告:香港××貿易公司。

2000818日,原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拉鏈切斷不脫線花邊機"實用新型專利,200169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00237965.1,並於同年78日予以授權公告。被告未經原告許可,生產銷售與原告專利技術相同的產品。被告產品落入原告專利保護範圍,被告行為構成侵權。為此原告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專利權行為,並銷毀與侵權行為相關的圖紙、宣傳資料;2、在報紙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3、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4、賠償原告為本案支付的調查費、律師費等合理支出86500元。5、兩被告對上述民事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對原告主張的原告是ZL00237965.1"拉鏈切斷不脫線花邊機"專利的專利權人,原告於2001922日經過佛山市公證處購買被告生產銷售的"不散口花邊剪斷機"的事實沒有異議。但認為其生產銷售的"不散口花邊剪斷機"是被告公司自行設計的產品,產品的技術與原告專利技術不同,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

【審判】

本案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

對被告上述確認的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一審予以確認。

對雙方爭議的原告請求保護ZL00237965.1號專利權穩定性問題。一審查明,被告依據原告提交的專利檢索報告認為原告專利的部分權利要求不具有創造性,不應受法律保護。但在此檢索報告出具的時間之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於2002521日對原告ZL00237965.1號專利作出了(第374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維持原告專利權有效。

 對雙方爭議的被告生產銷售的"不散口花邊剪斷機"是否與原告專利技術不同問題。一審查明,原告請求保護ZL00237965.1號專利獨立權利要求為:一種拉鏈切斷花邊機,是由機架、模架等組成,其特徵是在機架上固連有面板、立柱、托板,在托板上固連有汽缸,活塞桿通過固定螺母連接法蘭,壓蓋使法蘭與模架連接;模架的活動板的下方固連有沖刀架、沖刀,在活動板側面固連有安全防護罩;模架下底板與面板固連,其上方固連有壓板座,壓板座的側面有觸頭開關、導向件,上方固連有沖壓板。原告專利的發明點為:以汽缸為動力源,模架作為傳動裝置,沖刀和下面的沖壓板為切斷裝置。本實用新型不需加熱,切斷後的拉鏈不脫線,花邊整齊,美觀,在生產中不會產生粘刀、打刀,生產效率高,設備壽命長。依據被告確認的涉嫌侵權"不散口花邊剪斷機"產品與原告專利權利要求書對比,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確認了被告產品包含面板、立柱、托板,托板上連接有汽缸,通過活塞桿連接法蘭,法蘭與模架連接,模架的活動板的下方連接有沖刀架、沖刀,模架下底板與面板連接,上方連接有壓板座,並有觸頭開關、導向件、沖壓板等機件構成。被告產品的結構部件除了沒有"在活動板側面固連有安全防護罩"外,其餘結構與原告專利權利要求書相同。被告產品技術表現在以汽缸為動力源,模架作為傳動裝置,沖刀和下面的沖壓板為切斷裝置,與原告專利技術相同。被告產品缺少"安全防護罩"特徵,並沒有解決該機械使用時的安全問題。被告生產銷售的"不散口花邊剪斷機"與原告ZL00237965.1號專利技術等同,落入原告專利保護範圍。

被告涉嫌侵權產品數量及獲利情況問題。一審法院於20021125日對被告進行了調查,調查中被告稱其生產了涉嫌侵權產品20台,每台成本5500元,銷售價格為6600元。被告雖在法庭上確認此事實,但因原告對被告的陳述不予確認,被告又未能提供其僅生產了20台產品的證據。

原告為本案所支付的費用問題。原告主張其訴訟成本為86500元,其中律師費80000元,已預付10000元,公證購買被告產品費用6000元,公證費500元。被告不予確認,且原告主張的律師費明顯高於有關律師收費標準。

 關於被告主體之間的關係。被告深圳市龍崗區布吉鎮崗頭×××拉鏈廠是1994418日登記成立的"三來一補"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被告香港××貿易公司是被告深圳市龍崗區布吉鎮崗頭×××拉鏈廠的投資單位。

一審認為,本案爭議的內容屬於專利侵權糾紛。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範圍是其權利要求書的內容。被告生產的涉嫌侵權"不散口花邊剪斷機"產品的結構除了沒有外設保護罩外,其餘部分與原告本案保護的專利完全相同,被告產品表現出的技術特徵與原告本案保護的專利權利要求書所述的技術特徵完全相同。被告產品沒有原告專利權利要求所述的"在活動板側面固連有安全防護罩"的技術特徵,但被告產品並沒有解決原告專利要考慮的安全問題,使整體技術變劣。應當認定被告產品結構及技術特徵與原告專利的技術特徵等同,落入原告專利保護範圍。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其產品上使用與原告專利相同的技術,侵犯了原告的專利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請求被告停止侵害、賠償經濟損失及承擔本案訴訟費,理由成立,應予以支持。原告請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一節,證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由於原告沒有向法庭提供其直接損失的證據,本院無法確定原告的損失;被告雖主張了其生產的數量,並說明了成本和銷售價格,但因被告不能提供其僅生產了20台產品的證據,原告又不予確認,本院不能確認被告的實際獲利。為此本院對本案的賠償問題採用酌情賠償原則。酌情賠償數額將考慮到原告專利類型,被告侵權時間,侵權產品價值,原告為本案支出維權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深圳市龍崗區布吉鎮崗頭×××拉鏈廠的性質為"三來一補"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被告香港××貿易公司是被告深圳市龍崗區布吉鎮崗頭×××拉鏈廠的投資單位,依法應對被告深圳市龍崗區布吉鎮崗頭×××拉鏈廠上述民事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11條、第56條第1項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龍崗區布吉鎮崗頭×××拉鏈廠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00237965.1號專利權行為。二、被告深圳市龍崗區布吉鎮崗頭×××拉鏈廠應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向原告賠償侵權損失人民幣20萬元。被告香港××貿易公司對被告深圳市龍崗區布吉鎮崗頭×××拉鏈廠的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875元,由兩被告共同負擔。

 一審宣判後,兩被告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1、在適用等同原則判定是否構成專利侵權的案件中,應當考慮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是否屬於本專利申請日前的公知技術。本案中,許×明向原審法院提交的本案專利檢索報告證明:其本案專利與其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的實用新型VS5806163AVS4524659A相同,不具備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專利必須具備的創造性。而×××拉鏈廠和香港××貿易公司的被控侵權產品與VS5806163AVS4524659A等同。故被控侵權產品沒有侵犯許×明的專利權。原審判決認定×××拉鏈廠和香港××貿易公司的被控侵權產品與許×明的專利技術特徵等同,落入許×明的專利保護範圍,侵犯其專利權系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2×××拉鏈廠和香港××貿易公司已於一審答辯期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申請宣告許×明本案專利無效,原審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專利複審委員會出具的第374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是針對案外人對其專利申請宣告無效作出的,不應當適用於本案。3、原審法院酌情判決賠償的數額明顯偏高。許×明的本案專利只是實用新型專利,其申請法院查封了×××拉鏈廠和香港××貿易公司的財務賬冊、銷售合同、收據單據等相關證據,也未查出×××拉鏈廠和香港××貿易公司有生產銷售超過20台的證據,且×××拉鏈廠和香港××貿易公司確認的成本每台為5500元,銷售價格為6600元,利潤為16.6%。因此,即使侵權成立,其賠償數額也是明顯偏高的。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為駁回許×明的全部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並判令許×明承擔一、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

 ×明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確定×××拉鏈廠和香港××貿易公司的侵權賠償數額過低。法律規定專利賠償數額範圍在5000500000元之間,在有明確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原審判決賠償數額偏低。×××拉鏈廠和香港××貿易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請二審法院予以駁回。×××拉鏈廠和香港××貿易公司申請本案中止訴訟屬於濫用法律的單方行為,許×明的本案專利已兩次被專利複審委員會維持有效。請求駁回×××拉鏈廠和香港××貿易公司的全部上訴請求。

 經二審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屬實。

另查:在二審期間,許×明向本院遞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第5289號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書,該決定書對×××拉鏈廠和香港××貿易公司提交對比文件(其中有5806163號美國專利說明書和4524659號美國專利說明書)  與許×明的本案專利進行了比對。專利複審委員會認為4524659號美國專利是與許×明的本案專利最接近的對比文件,但許×明的本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特徵"壓板座的側面有觸頭開關,導向件,上方固連有沖壓板"4524659號美國專利中也沒有被公開,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仍然需要付出創造性的勞動才能得出許×明本案專利權利要求所保護的技術方案,從而維持許×00237965.1號實用新型專利權有效。×××拉鏈廠和香港××貿易公司則以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為由向本院提交了請求中止審理本案的申請。×××拉鏈廠和香港××貿易公司提起行政訴訟的理由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在20011017日出具的檢索報告與其之後作出的第5289號無效宣告審查決定互相矛盾,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第5289號無效宣告審查決定書並宣告許×明的本案專利無效。

又查,原審法院依法查封了×××拉鏈廠2001年記賬憑證、明細分類賬,並送交深圳光明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審計。深圳光明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於200317日出具審計報告:"該廠(×××拉鏈廠)僅提供2001年全年的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和記賬憑證,但記賬憑證後未付任何原始單據,且無20021月至今的任何財務資料,我們無法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

二審認為:本案系專利侵權糾紛,許×明的本案專利尚處於有效期內,依法應予保護。關於本案是否中止訴訟的問題。本院認為:人民法院在審理侵犯專利權民事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不服專利複審委員會有關宣告專利權無效或維持專利權的決定,在法定期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審理侵犯專利權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根據×××拉鏈廠和香港××貿易公司提起行政訴訟的理由和現有證據,倘不足以證明本院繼續審理本案可能與相關行政訴訟結果發生衝突,故本院決定不中止訴訟。×××拉鏈廠和香港××貿易公司上訴的理由之一是被控侵權產品使用的是公知技術,即美國專利58061634524659,且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了許×明的本案專利不具備創造性的檢索報告,故×××拉鏈廠和香港××貿易公司沒有侵犯許×明的專利權。本院認為:雖然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了許×明的本案專利權利要求13不具備創造性的檢索報告,但該檢索報告僅是人民法院判斷專利穩定性的依據,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許×明向本院提交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第528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該決定書審查了5806163號和4524659號美國專利及其他的對比文件,專利複審委員會認為4524659號美國專利是與許×明的本案專利最接近的對比文件,但許×明的本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特徵"壓板座的側面有觸頭開關,導向件,上方固連有沖壓板"4524659號美國專利中也沒有被公開,從而認為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普通技術人員仍然需要付出創造性的勞動才能得出許×明本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故×××拉鏈廠和香港××貿易公司認為其使用的是公知技術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拉鏈廠和香港××貿易公司上訴的理由之二是原審法院沒有裁定中止訴訟是錯誤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或者經專利複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的規定,故原審法院在審查許×明提交的專利複審委員會第374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之後,沒有中止訴訟是有法律依據的。×××拉鏈廠和香港××貿易公司該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駁回。×××拉鏈廠和香港××貿易公司上訴的理由之三是原審判決酌情賠付數額明顯偏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酌情確定5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賠償額。原審法院雖然查封了×××拉鏈廠的部分財務資料送交深圳光明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審計,但該所認為財務資料不全而無法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故原審法院在許×明沒有舉證其直接損失的證據,而×××拉鏈廠和香港××貿易公司又沒有另行出具經過審計機構審計的、其生產被控侵權產品所獲利潤的證據的情況下,酌情判決的賠償數額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拉鏈廠和香港××貿易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10875元,由×××拉鏈廠和香港××貿易公司負擔。

【評析】

該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涉及以下四個方面問題:第一,實用新型專利的構成要件;第二,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判定;第三,訴訟中止的條件;第四,民事責任的承擔。以下分述論之:

首先,本案的基本問題是原告請求保護的ZL00237965.1號實用新型是否符合其構成要件。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2條規定, 授予專利權的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在本案中,針對原告許×明的ZL00237965.1號實用新型專利的新穎性和實用性,被告沒有異議。而對其創造性被告深圳市龍崗區布吉鎮崗頭×××拉鏈廠和香港××貿易公司提出了不同觀點。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被告認為,本案專利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的實用新型VS5806163AVS4524659A相同,屬於本專利申請日前的公知技術,不具備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專利必須具備的創造性。但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認為4524659號美國專利是與許×明的本案專利最接近的對比文件,但許×明的本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特徵"壓板座的側面有觸頭開關導向件,上方固連有沖壓板"4524659號美國專利中也沒有被公開,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仍然需要付出創造性的勞動才能得出許×明本案專利權利要求所保護的技術方案,符合專利權創造性的要求,因此維持許×00237965.1號實用新型專利權有效。

值得一提的是,國家專利局作為行政機關,只負責審查產品是否符合專利權構成要件,而人民法院作為司法機關,則負責判定被控侵權產品是否侵權。兩個國家機關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

其次,本案的核心問題是判定兩被告生產銷售的"不散口花邊剪斷機"是否侵犯原告專利權。根據《專利法》第56條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為準,實際上就是以獨立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這個內容包括了獨立權利要求明確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獨立權利要求中列舉的技術特徵每一個都是重要的,每一個都是不可缺少的。具備獨立權利要求全部必要技術特徵的產品,就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本案中,被告產品"不散口花邊剪斷機"與原告專利權利要求書對比,僅缺少"在活動瓣側面固連有安全防護罩"這一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對解決專利技術問題無關或者不起主要作用、不影響專利性的附加技術特徵,使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效果明顯劣於專利技術。因此,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原告專利保護範圍。被告構成侵權。 

第三,在程序上,被告香港×××拉鏈廠和香港××貿易公司申請本案中止訴訟是否合理。被告辯稱其在一審答辯期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申請宣告徐錫明本案專利無效,原審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試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或者經專利複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權利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因此,一審法院在審查許×明提交的專利複審委員會第374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之後,沒有中止訴訟是有法律依據的。 

 第四,民事責任的承擔。雖然被告深圳市龍崗區布吉鎮崗頭×××拉鏈廠實施了民事侵權行為,但它是"三來一補"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而被告香港××貿易公司雖然沒有實施侵權行為,但它是被告深圳市龍崗區布吉鎮崗頭×××拉鏈廠的投資單位,且具有法人資格,所以應該對拉鏈廠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那麼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是什麼呢?根據《民法通則》第118條,公民、法人的專利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所以,原告請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沒有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確的。針對侵權損害賠償的數額,運用酌情賠償原則,根據相關證據,法院做出了合理判決。

綜上所述,兩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是準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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