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復審
一、商標復審的類型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8條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有權審理商標駁回復審案件、商標異議復審案件和商標撤銷復審案件。
商標駁回復審案件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其商標註冊申請、不予公告的決定不服,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並由商標評審委員依法裁決的案件。
商標異議復審案件是指當事人對商標局的商標異議裁定不服,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並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裁決的案件。
商標撤銷復審案件是指當事人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等的規定依職權主動撤銷注冊商標或對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的撤銷請求做出是否撤銷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並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裁決的案件。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二、商標駁回復審
當申請註冊的商標被商標局以不符合《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予以駁回時,並非意味著該商標已被判了死刑,只要申請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自信,完全可以不服商標局的審定結果,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通過“商標駁回復審”的程式,有利於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被駁回的商標最終通過駁回復審程式得以註冊成功的例子是很多的。
1、商標駁回復審的作用
商標局對註冊申請的審查結論關係到一個商標能否被核准註冊,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該商標權能否確立。然而,雖然商標局有嚴格的審查程式和標準,但每一個申請商標的註冊審查都是通過各個審查員的獨立工作來完成的,由於不同的審查員在專業範圍、知識面及工作經驗等方面存在著個體差異,審查工作必然會受到主觀方面的因素影響。針對相同類型的個案,不同的審查員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斷結果。正由於這種因素的存在,就決定了商標局的審查員在實質審查工作不可能保證判斷完全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說難免會出現工作上的瑕疵。特別是由於商標註冊申請審查這種個案情況的特殊性,使申請人不可能在申請書中全面反映其申請的客觀情況,只有在被駁回以後,才有機會向商標評審機關全面提供。因此,審查工作的品質直接影響商標註冊的品質,也直接關係到商標申請人的利益。為了確保審查品質,保障商標註冊申請人的利益,《商標法》設置了駁回復審的救濟程式。
2、商標駁回復審的申請程式
申請商標駁回復審應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和《商標評審規則》的規定進行。
(1)申請人資格:必須是被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的原申請人。
(2)申請的時限:商標註冊申請人收到商標局對該商標註冊申請的《商標核駁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申請復審。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遲延的,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許延期,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
(3)申請復審的書件:
①申請人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駁回商標註冊申請復審申請書》(申請人應認真填寫申請書,特別是要填寫充足的復審理由);
②《商標核駁通知書》原件;
③商標局寄送商標核駁通知的信封(用以確定復審是否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
④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和實物證據;
⑤申請人需要在提出評審申請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並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與申請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未在申請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⑥其他要求:提交原《商標註冊申請書》的商標,商品/服務及所填寫的其他內容不能作任何改動。
(4)評審規費:申請復審的應繳納商標駁回復審申請規費,目前的收費標準是每件申請1500元,代理費根據案件情況確定。
(5)商標評審委員會自收到《駁回商標註冊申請復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十天內,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6)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基本符合法定條件,但需要補正的,可以限期補正;限期內未作補正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退回全部申請書件。
3、商標駁回復審的評審和裁定
被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的駁回商標復審申請,將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商標評審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評審和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評審中,認為商標局的駁回理由不成立的,即作出撤銷商標局的駁回裁定,核准該復審商標初步審定並公告,並移交商標局辦理有關審定及公告事宜;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評審中,認為商標局的駁回理由成立的,即作出駁回該復審商標的裁定,商標申請人如果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起訴。
三、商標異議復審
當申請註冊的商標異議被商標局裁定後,並非意味著該商標已被定性,只有在當事人在法定期限(收到通知後15天)內對商標局的裁定不申請復審,裁定才生效。如果當事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自信,完全可以不服商標局的裁定,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一但受理了商標異議復審申請,則商標局對該異議商標的裁定就不能生效,而轉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裁定。
總之,法律已經給予了充分而公平的機會,通過“商標異議復審”的程
序,有利於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商標異議復審的申請程式
商標異議復審應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和 《商標評審規則》
的規定進行。
(1)申請人資格:必須是被商標局異議裁定的商標異議雙方當事人之一(異議人或被異議人)。
(2)申請的時限:商標異議當事人在收到商標局對該商標異議裁定的《商標異議裁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申請異議復審。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遲延的,可以在期滿前申請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許延期,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
(3)申請異議復審的書件:
①申請人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申請人應認真填寫申請書,並在《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上注明:
②申請人需要在提出復審申請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並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與申請書相同份數的證據材料;未在申請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③具體評審請求、理由、事實依據及相關證據應按《商標評審規則》和所附《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正文樣式)要求填寫:
申請人所提出的“評審請求”,應寫明所依據的《商標法》及其《商標實施條例》的具體條款和具體請求;申請人對部分商品或服務提出復審申請的,須在“評審請求”中寫明;
申請人在闡述“事實與理由”時,應寫明有關事實所依據的證據,並應另外提供證據目錄清單,寫明證據的名稱、來源和要證明的具體事實與理由;
④同時附送:蓋有商標局印章的《商標異議裁定通知書》原件,商標局寄送商標異議裁定通知書的信封(用以確定復審是否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
⑤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和實物證據。
⑥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⑦當事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4)評審規費:申請復審的應繳納商標駁回復審申請規費,目前的收費標準是每件申請1500元,代理費根據案件情況確定。
(5)商標評審委員會自收到《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十天內,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6)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基本符合法定條件,但需要補正的,可以限期補正;限期內未作補正的,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退回全部申請書件。
2、商標異議復審的評審和裁定
被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的商標異議復審申請,將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商標評審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評審和裁定。經審理終結的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作出裁定,並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1)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評審中,認為商標局的異議裁定理由不成立的,即作出撤銷商標局的異議裁定,核准該復審商標初步審定並公告,並移交商標局辦理有關審定及公告事宜;
(2)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評審中,認為商標局的駁回理由成立的,即作出駁回該復審商標的裁定;
(3)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評審中,認為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在部分商品或服務上成立的——在原初步審定的商標中,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准註冊,
駁回被異議商標在該部分商品上的註冊;准予被異議商標在另一部分異議不成立的指定部分商品上的註冊,對該核准註冊的部分,移交回商標局辦理有關審定及公告事宜,發給商標註冊證。
商標異議復審當事人如果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可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起訴。
四、商標撤銷復審
商標註冊人不服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可以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審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終局決定,但應注意:
1、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的申請人應是經商標局撤銷商標的原註冊人。
2、撒銷注冊商標的復審不包括經爭議裁定和註冊不當裁定中被撤銷的商標。
商標異議
一、什麼是商標異議
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徵求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式,其目的在於公正、公開進行商標確權工作,提高商標註冊審查品質。
商標異議的內容範圍很廣,既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與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商標不具顯著性,還包括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等。
提出商標異議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標註冊人,也可以是非商標註冊人,既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是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二、異議的手續
填寫《商標異議書》,填好被異議商標的名稱、商品類別、初步審定號、初步審定公告期號、提出異議的理由。
如認為被異議的商標與本異議人已註冊的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還應填寫異議人注冊商標的商品類別、商標名稱、註冊號等。
三、異議處理程式
1、商標局收到異議書及有關證據後,將異議書副本寄達被異議人商標註冊申請人,被異議人應在收到異議書之日起十五天內作出書面答辯。被異議人在限期內未作出答辯的視為棄權,不影響異議程式進行。
2、商標局對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所提出的事實與理由,經過調查核實研究後,作出異議裁定。
四、異議裁定結果
商標局在作出異議裁定後要將異議裁定書寄給異議人與被異議人,異議裁定有兩種結果。
1、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後經初步審定的商標予以註冊;
2、異議理由充分,異議成立,原初步審定的商標不予註冊。
但是如果異議當事人中任何一方對異議裁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