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中國政府已於一九九七年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但是,由於香港實施的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特區有本身獨立的專利制度。在中國大陸的知識產權,並不會自動在香港地區生效,如須得到在香港地區的知識產權保護,還必須依據新的香港知識產權法例辦理相關手續。
2、香港專利種類
香港專利分為標準專利和短期專利兩種。
標準專利相當於內地的發明專利,而短期專利則是為了保護具有短期商業價值的發明創造,並使發明人有可能儘快獲得專利權並付諸實施。
短期專利與內地的實用新型專利不同,它既可以保護產品發明也可以保護方法發明,保護範圍包括機械、電學、化工物理等各個領域。
但需注意,一個發明人的一項發明不能同時獲得標準專利和短期專利。
3、標準專利的申請與取得
香港的標準專利實行註冊指定國家專利的制度。在過渡期內被指定的專利局有中國專利局、英國專利局和歐洲專利局(指定英國)。
標準專利的註冊程式分為兩個階段:
(1)請求記錄指定專利
申請人在申請中國、英國或歐洲(指定英國)專利並經公告之後的六個月內應向香港知識產權署遞交請求記錄指定專利的申請,申請時需提交下列資料:
1)申請人的名稱、位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等資料。
2)指定專利申請的發明名稱、申請日、申請號、公開日、公開號。
3)如有優先權,則需提供優先權證明材料(無需公證)。
4)已公開的指定專利申請文件複印本一式二份。
5)如果申請人與已公開檔中記載的申請人不同,則需遞交一份說明其有權申請的聲明並附上有關的證明文件。
在申請記錄時需繳納申請費及宣傳費(即在政府公報上公開的費用)。
(2)請求註冊指定專利與批准標準專利
指定專利被批准之日起六個月內或指定專利的記錄請求書在香港公開之日起六個月內(以在後日期為
准),申請人必須遞交一份申請在香港註冊的《註冊請求書》,同時提交一份經核實的已公開的指定專利的說明書。香港知識產權署專利註冊處經過形式審查合格即准予註冊並授予香港標準專利,在香港政府公報上予以公佈。
在申請註冊和批准標準專利時需繳納註冊費及宣傳費(登載政府公報費用)。
香港標準專利的有效期為二十年,自指定專利局的申請日開始計算,但生效日期須從香港政府公報登載批准公告之日起開始。香港標準專利一經批准即具有獨立性,不受原指定專利法律狀態變化的影響。
中國發明專利申請於1997年6月27日以後公開的,都可以申請香港標準專利。
4、短期專利的申請與取得
任何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都可以在香港直接申請短期專利,香港知識產權署對短期專利申請只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性審查,只要形式上合格即可授予專利權,但在遞交申請時,必須附上下列任何一個國家專利局的檢索報告(中、英、歐、美、澳大利亞、奧地利、日本、瑞典、俄羅斯聯邦及西班牙)。
需要提交的資料基本上與標準專利相同。
當申請時需要繳納註冊費及宣傳費(登載政府公報的費用)。香港知識產權署對申請短期專利要求在政府公報上除登載專利申請的著錄專案外,還要求登載摘要、權利要求及附圖等。
短期專利的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後經申請可續展四年。
5、國際專利申請(PCT)
由於《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和《專利合作條約》也適用於香港,因而國際專利申請可以通過指定中國在香港獲得標準專利或短期專利保護,國際專利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人可以按兩階段的作法請求記錄香港標準專利,並可申請香港短期專利。
6、外觀設計的保護
香港對外觀設計單獨立法保護,香港知識產權署外觀設計註冊處接受外觀設計註冊申請並進行形式審查,經批准後即予註冊公佈,其有效期為5年,可續展四次,每次5年,保護期限合計可達25年。
(1)申請人需遞交保護外觀設計申請書,包括申請人名稱、地址、七副清楚的外觀設計圖樣(圖及照
片)及一份新穎性聲明。圖的尺寸不能大於210×297mm,相片的尺寸不得大於160×160mm,任何邊長均不得小於30mm。對外觀設計新穎性的要求體現於其形狀、外形、式樣和裝飾,該外觀設計必須已應用於工業產品。對平面設計或紡織物的設計,除圖樣外亦可接受放在單獨信封或包裝中的樣品,其長度不應超30cm
,重量不應超過4公斤。易壞的樣品不予接受。
(2)一個申請可以包括多項外觀設計,如果這些設計都屬於洛伽諾分類的同一類或屬於同一套物品,多項申請的費用可以酌減。
(3)在申請時需繳納官費和刊載政府公報的宣傳費。
(4)外觀設計一經在香港政府公報上公佈,香港知識產權署即授予外觀設計註冊證書。
(5)凡要求優先權的,應在香港申請日後三個月內提交經認證的優先權證明文件,如果該文件是以中文或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寫的,應附送經核實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6)如果申請人發生了變化,即香港的外觀設計申請人與優先權檔中所記載的申請人不同,申請人在香港申請日之後三個月內必須提交經公證的轉讓證書。
註冊證書頒發後,若發生轉讓、許可或所有權的變更,必須向香港知識產權署登記,否則會影響所有人的權益。
(7)已註冊的外觀設計自第一次銷售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之時起同時享受25年的版權保護;可註冊但未註冊的外觀設計則只能享受15年的版權保護。
臺灣專利申請指南
1、臺灣專利的類別
臺灣專利分發明、新型、新式樣三種類型,發明、新式樣申請都需進行實體審查。
發明專利:申請案經臺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合格後,自公告日起三個月內無異議者,授予發明專利權並同時發放專利證書,專利權有效期自申請日起算20年。
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相同,經審查合格後,三個月無異議者,授予專利權並發放專利證書,專利權有效期自申請日起算12年。
新式樣專利:經智慧財產局審查合格後,自公告日起三個月內無異議者,授予新式樣專利權並同時發放專利證書,專利權有效期自申請日起算10年。
從2004年起,臺灣新型專利申請由實體審查改為形式審查,即以後所審查的新型專利案都不會對其新穎性及進步性進行實質要件的審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即可核發證書,可以大幅加快企業取得專利證書的速度,縮短申請的時間。
2、申請臺灣專利所需文件
(1)委任狀(Power
of Attorney):給代理機構的委託書,由申請人簽章,每一申請簽署兩份。
(2)國籍證明(Certificate
of Nationality):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的身份證、護照、戶口本等影本,並經公證,一份國籍證明適用於同一申請的所有申請案,但有效期為三年。
(3)法人證明(Certificate
of Corporation):作為申請人的法人單位營業執照的影本,並經公證。
(4)宣誓書(Oath):由發明人或製作人簽名、蓋章,表達此專利申請的發明或製作不是剽竊他人成果,多位發明人可共簽一張。
3、專利申請說明書及附圖
發明、新型申請應有說明書、摘要、權利要求書及附圖,形式同在中國內地申請基本相同,如有在中國或其他國家申請,請提供申請號和申請文件。
新式樣申請,可提供簡要說明,說明產品內容與特點,新式樣的附圖要六面視圖和立體圖,最好有陰影線表現,也可用照片代替,如果是照片應提供一式4套。
4、臺灣專利申請流程
(1)遞交申請(取得申請號)
(2)實體審查(約8-10個月)
(3)專利核准(約1個月)
(4)專利公告(3個月)
(5)專利領證
5、臺灣專利申請的官方費用(新臺幣,現階段費用)
申請費(每件):發明11500元,新型3000元,新式樣3000元。
臺灣專利年費:
第1-3年2500/年
第4-6年5000/年
第7-9年9000/年
第10年以後18000/年
6、其他注意事項
(1)申請臺灣專利的說明書,申請文件均需以繁體字提出;
(2)申請時必需提交的文件是請求書、說明書、圖式、宣誓書等;委託書及國籍證明(法人證明)可在申請日之後60天內補交。
(3)在申請遞交之後,對說明書或圖式進行補正,可以被允許,但需增加補正費。
(4)如有延期動作,需增加延期費。
(5)應注意最好在公開之前在臺灣提出申請,否則有被撤銷的可能。
(6)內地申請人向臺灣申請專利時,由於目前臺灣不承認內地在先申請的優先權,同樣,內地也不承認臺灣優先權,因此,內地申請人向臺灣申請專利的申請日只能是申請文件的實際報送日期。
既使如此,仍有解決的方法,依據巴黎公約精神,只要同一組織成員國國民或准國民(於成員國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再到其他會員國提出相同專利申請時,從最初申請日算起,發明及實用新型給予12個月優先權期限,而外觀設計則是6個月的優先權期限,所以說只要申請人先到歐美取得專利後,即可避開政治因素,同時享有兩岸的專利優先權,可說是一舉數得。
歐盟專利申請
1、歐盟專利簡介
《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EPC)未生效前,歐洲的專利申請是在各個國家單獨進行的。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程式和專利性要求,但隨著歐洲內部國家的整合成立了歐盟,建立歐洲單一專利制度就變得極為重要。因此EPC正式生效後,一項歐洲專利申請可以變成一項多達30幾個國家生效的歐洲專利,為申請歐洲專利保護提供了極大的方便。
2、歐洲專利公約成員國
截至2004年6月1日止,歐洲專利公約成員國(包含延伸國)有: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奧地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葡萄牙、希臘、芬蘭、瑞典、丹麥、愛爾蘭、瑞士、列支敦士登、摩納哥、波蘭、捷克、斯洛伐克、立陶宛、愛沙尼亞、拉脫維亞、斯洛文尼亞、賽浦路斯、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克羅地亞、阿爾巴尼亞、馬其頓、匈牙利、土耳其共33個國家。
3、申請歐盟專利的方法
申請人可以英語、法語和德語3種官方語言之一向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提出申請。EPO會對與申請的專利性有關的現有技術文件進行檢索,當申請人接到檢索報告時,通常需要根據檢索結果來評估其發明的專利性和獲得核准的可能。EPO於優先權日(申請日)起18個月會公開專利申請。申請人應在申請同時或在EPO的檢索報告公佈日起
6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提出實審請求的同時,需從EPC成員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並繳納實審費和指定費。在提出實審後
1-3年內會收到EPO的審查意見。
當審查被通過後,歐洲專利局將發出核准通知。申請人同意進入領證階段時,需付領證費並遞交專利申請範圍的其他兩種語言的譯文。同時申請人就必須決定在指定國名單中選擇生效國,通知EPO該專利要在哪些國家生效。確定生效國後,需要將此歐洲專利的全部內容翻譯成該國的語言提交給該生效國,以便此歐洲專利在該國生效。一般成員國要求在核准公告起3個月內完成翻譯工作並在各國生效。
在不同國家生效的工作完成後,申請人即擁有不同國家的專利,他們相互獨立,每年各生效國都需繳納年費。